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10.2.1 空气调节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具有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
10.2.2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电力电缆和数据通信线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 1级的电缆或阻燃型电线。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2.4 城市交通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应与其他管道分开敷设,在隧道内借道敷设的10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耐火结构与隧道内的其他区域分隔。
10.2.5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1.5倍。1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条文说明
10.2.1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电加热器的防火要求。要求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电加热器与送风机连锁是一种保护控制,主要用于防止空气调节系统在不送风情况下电加热器仍持续工作引发火灾。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措施是一种强制停止电加热器工作的关键性保护措施,以提高此应急功能的可靠性。
10.2.2 本条规定了地铁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电力电缆的基本防火性能要求,以降低电线电缆的火灾危险性。
    地铁工程、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中的电力电缆往往数量多、电压高,是主要的火灾因素,应严格控制并尽可能提高线缆自身的防火性能。
10.2.3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电气线路敷设的基本防火要求,以预防电气线路因敷设不当而引发火灾。建筑中的电气线路应根据供电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功率、敷设环境条件和敷设方式等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避免因敷设不当导致线路老化、破损等而引发火灾。
10.2.4 本条规定了城市交通隧道内自身供配电线路和借道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以控制和减少城市交通隧道内的火灾危险源。一般除隧道自用供电线路外,城市交通隧道内不应敷设其他供电线路。
10.2.5 本条规定了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与附近易燃易爆场所和可燃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以预防电弧或架空电力线断线等引发次生火灾或爆炸。
    本条规定的电塔高度应自地面算至电塔上最高一路调设线路吊杆的高度,电杆高度应自地面算至电杆上最高一路电线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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